投資回收期法
(一)投資回收期法的基本原理
??? 投資回收期法是—種非折現方法(或稱靜態評價法)。所謂投資回收期是指收回原始投資所花費的時間(年數或月數)。如果投資方案的現金流量均勻發生、各期現金流量相等,那么可用下列公式計算投資回收期:
??? 投資回收期=原始投資額/年現金流量
??? 如果現金流量的發生不均勻,要計算投資回收期,則應將各年的現金流量相加,直至與原始投資額全部相等為止,這時對應的年數或月數就是投資回收期。
(二)投資回收期法的主要弊端
??? 1.忽略了貨幣的時間價值
??? 在投資回收朗法下,只要兩個項目的回收期相等,而不論其各自回收投資的節奏是否均勻、這兩個項目就被認為是無差異的項目。例如,假設有兩個項目,每個項目需要投資300000元,其中一個項目3年中每年回收100 000元,而另一個項目在前兩年中沒有任何回收,而在第3年中回收了300 000元。每一個項目的回收期都是3年,按投資回收期法,兩個項目是無差異的。實際上,從貨幣的時間價值來看,第一個項目卻更有價值,因為在第1年與第2年中各回收的100 000元能產生利息。
??? 2.回收期法還忽略了回收期后的現金流量狀況,即忽略了項目的“獲利能力”
??? 按照投資回收期法的標準,兩個投資額相等的項目,如果回收期也就一致,則這兩個項目就是無差異的。但如果一項投資在回收期后不再產生現金流入,而另一項目仍有現金流入,則很顯然后者的凈現值較高,獲利能力較強。然而,投資回收期法卻無法區別這種差異。
??? 3.回收期法也缺乏一種是否應接受某項目的評價標難
??? 我們知道,貼現現金流量法用資本的機會成本來對現金流量進行貼現。如果一個項目以資本的機會成本貼現后,凈現值大于零,則項目是可接受的。故在NPV分析中的標準是凈現值大于零。而在回收期法中,并不存在這樣的標準。公司應選擇何種回收期值作為項目選擇的標準?三年的回收期是長還是短?顯然,用投資回收期法無法斷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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